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679号
原告:林永顺,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李生德,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林永顺与被告李生德杜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林永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永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永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永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宪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李 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