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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6679号

林永顺与李生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永顺,李生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679号

原告:林永顺,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李生德,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林永顺与被告李生德杜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林永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永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永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永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宪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李 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