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91执822号
申请执行人:庄李送,男,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被执行人:杨海辉,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路30号麦雅大厦五楼,营业执照号:441300000033440。
法定代表人:李威。本院在执行庄李送与杨海辉、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海辉暂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且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10)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工程款已被分配完毕,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湘元
审判员 吴铁辉
审判员 徐少雄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凯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