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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执822号

庄李送与杨海辉、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庄李送,杨海辉,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91执822号

申请执行人:庄李送,男,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被执行人:杨海辉,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路30号麦雅大厦五楼,营业执照号:441300000033440。

法定代表人:李威。本院在执行庄李送与杨海辉、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海辉暂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且惠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10)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工程款已被分配完毕,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湘元

审判员  吴铁辉

审判员  徐少雄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凯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