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2639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E座1层。负责人张玲,行长。被执行人尚士凯,男,汉族,1979年12月25日出生。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与尚士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尚士凯给付人民币459834.87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尚士凯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现已将被执行人尚士凯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档案予以查封,并未实际控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尚士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文清
审判员 汪 霄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鑫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