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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357号

江苏金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吉同志、周正桂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金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同志,周正桂,周正柏,陈秀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357号

申请人:江苏金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海龙路11号4楼。

被执行人:吉同志,男,汉族,市民,住射阳县。

被执行人:周正桂,男,汉族,市民,住射阳县。

被执行人:周正柏,男,汉族,市民,住射阳县。

被执行人:陈秀华,男,汉族,市民,住射阳县。本院在执行江苏金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吉同志、周正桂、周正柏、陈秀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阎 萍

审判员 陈 艾

审判员 张加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斯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