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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催61号

无锡市亿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无锡市亿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催61号

申请人:无锡市亿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西大道1188-2-2007。

法定代表人:徐健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龙,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无锡市亿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编号为31400051/30521772,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苏州市某商行,收款人为吴中区某商行,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4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7年7月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无锡市亿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汇票已找回为由向本院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无锡市亿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龚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