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161号
原告:郑州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6号16层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6215291H。
法定代表人:郭延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刘书光、佘陈平,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静,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郑州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香花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