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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执100号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本昌、杨新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本昌,杨新荣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杨本昌。

被执行人:杨新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本昌、杨新荣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 辉

审判员 张北松

审判员 鞠家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