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杨本昌。
被执行人:杨新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本昌、杨新荣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 辉
审判员 张北松
审判员 鞠家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