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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687号

刘鸿飞与蔡卫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鸿飞,蔡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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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687号申请执行人刘鸿飞,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蔡卫东,男,汉族,1970年11月15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立案执行的刘鸿飞与蔡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1.292万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卫东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鸿飞,申请执行人刘鸿飞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蔡卫东应履行的人民币61.292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赣0702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 国 海

审判员 何 建 明

审判员 胡 永 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傅���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