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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27号

李剑峰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剑峰,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27号

申请执行人:李剑峰,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剑峰与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484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剑峰于2017-01-0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由申请执行人确认,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4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传兴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苟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