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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788号

朱成明、王迪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成明,王迪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朱成明,男,1962年11月30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王迪树,男,1951年11月10日生,汉族,泗洪县人,住江苏省泗洪县,朱成明与王迪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皖1182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其林在银行存款899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金翠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