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岳阳瑞安爆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城东南路。法定代表人熊四轮,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武斌,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网岭镇北联村楠竹山组。法定代表人孙长胜,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瑞安爆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一事实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株中法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旿
审 判 员 伍 狄
代理
审判员 黄 鹃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旭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