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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执112号

靖安县人民法院、周作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靖安县人民法院,周作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靖安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江西省靖安县双溪镇石马中路18号。被执行人周作雄,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奉新县人,住奉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5邢初5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周作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作雄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靖安县人民法院支付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周作雄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周作雄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在本辖区内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作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作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光华

审判员  梅国芳

审判员  胡盛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江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