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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2542号

葛汉明与葛汉林、王智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葛汉林,王智敏,葛汉明,南通市通州区方泰经贸有限公司,周志华,蒋桂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汉林,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智敏,女,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汉明,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审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方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葛汉林。

原审

被告:周志华(曾用名:张义),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审

被告:蒋桂平,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上诉人葛汉林、王智敏因与被上诉人葛汉明、原审被告南通市通州区方泰经贸有限公司、周志华、蒋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汉林、王智敏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葛汉林、王智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艳

审判员 沙 楠

审判员 蔡荣花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