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汉林,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智敏,女,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汉明,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审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方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葛汉林。
原审
被告:周志华(曾用名:张义),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审
被告:蒋桂平,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上诉人葛汉林、王智敏因与被上诉人葛汉明、原审被告南通市通州区方泰经贸有限公司、周志华、蒋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汉林、王智敏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葛汉林、王智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艳
审判员 沙 楠
审判员 蔡荣花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