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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辖终514号

华介忠、徐道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华介忠,徐道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辖终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介忠,男,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道勇,男,汉族。

上诉人华介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53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华介忠上诉称:

一、被上诉人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现被上诉人在开庭审理后才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实际上已经取得了本案的管辖权;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徐道勇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文山市公安局西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上诉人在起诉状中对被上诉人住所的陈述能够证实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文山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是在上诉人变更诉讼求请求及理由之后,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文山市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虹

审判员 周靖华

审判员 褚玉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武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