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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4434号

邢作明与程德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作明,程德祥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434号申请执行人邢作明,男,汉族,1951年3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程德祥,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作明与被执行人程德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12日申请人邢作明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增国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陈海滨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