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8905号
原告:上海铭弘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利,上海吴建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沃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孙彬。
原告上海铭弘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沃都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沃都实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孜
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
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