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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1889号

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国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熊国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889号

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社区雅典国际小区F101房。

法定代表人:张必凡,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正,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熊国胜,男,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国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计73元,由原告张家界碧帆超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 琴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李恒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