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2执保276号
申请人:扬州环球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四望亭路33号。法定代表人徐家有,总经理。
被
申请人:张玲玲,女,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
申请人:毛义湧,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申请人扬州环球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玲玲、毛义湧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扬州环球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玲玲、毛义湧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环球通讯���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张玲玲、毛义湧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股权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兆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