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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执447号

张寿平、张东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04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寿平,张东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张寿平,男,1975年9月9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东升,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寿平与被执行人张东升为租赁合同纠纷的(2016)浙1127民初130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张东升在(2017)浙1127执44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款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俊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萍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