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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民初1581号

张晓明与陈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晓明,陈中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581号

原告:张晓明,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陈中华,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张晓明与被告陈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晓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晓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国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谈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