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581号
原告:张晓明,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陈中华,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张晓明与被告陈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晓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晓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国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谈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