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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7987号

河南申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翼城县晋华商贸有限公司、高军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申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翼城县晋华商贸有限公司,高军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987号

原告:河南申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9号院24号楼东1单元6-7层。

法定代表人:姚道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彦群、郑远威,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翼城县晋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中卫乡浍史村。

法定代表人:高军儿。

被告:高军儿,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申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翼城县晋华商贸有限公司、高军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申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申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申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申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李世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原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