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财保3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舒宝玉,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额尔古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富,内蒙古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梁山信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信本伟,经理。
被
申请人:连永新,男,汉族,住赤峰市。申请人舒宝玉与被申请人梁山信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连永新非诉保全审查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内0784财保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梁山信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连永新的×××号陕汽牌重型牵引车和×××号鸿盛业骏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不得出卖、设定他项权,不得办理该车辆的转移过户手续。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舒宝玉系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本院受理刑事案件后的规定期限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逾期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梁山信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连永新的×××号陕汽牌重型牵引车和×××号鸿盛业骏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520.00元,由舒宝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永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乃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