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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301号

李庆豪与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4-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庆豪,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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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301号原告李庆豪,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教师,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培亮,北京王培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凤凰学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6层616。法定代表人吴小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晋桐,女,1988年6月9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宿舍,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豪与被告北京凤凰学医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李庆豪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李庆豪诉被告北京凤凰学医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付雪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