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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1268号

林美、兰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美,兰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268号

申请执行人:林美,女,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

被执行人:兰静,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22民初3240号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清偿462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兰静在衢州成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28.57%(462800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勇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