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81刑初25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鹏,男,1994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云南省宣威市人。2016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8月23日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由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0日执行逮捕,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鹏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显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7日5时许,被告人韦鹏到宣威市建设街盛世明月网咖上网,趁被害人赵某熟睡之际将其摆放在网吧140机子电脑桌上的一部金色VIVO-Y55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35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证实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韦鹏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鹏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韦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韦鹏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5时许,被告人韦鹏在宣威市建设街盛世明月网咖上网时,趁被害人赵某熟睡之际,将赵某摆放在网吧电脑桌上的一部金色VIVOY55A手机盗走。4月10日,经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35元。破案后,追回的手机由赵某领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赵某的陈述记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领条,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户口证明,说明材料等证据与被告人韦鹏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鹏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韦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犯盗窃罪的行为属累犯。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韦鹏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韦鹏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韦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毛朝聪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柴 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