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8民初3811号之二

重庆一兆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一兆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3811号之二

原告:重庆一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三支路12号附17号。

法定代表人:罗智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世忠,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金松岩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一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一兆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一兆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一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28元,减半收取3864元,保全费2920元,共计6784元,由原告重庆一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鑫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