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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499号

朝阳区丽娟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长春市栢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朝阳区丽娟建筑设备租赁站,长春市栢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区丽娟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双山村五队。

法定代表人:谢立娟,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市栢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075段。

法定代表人:江铃,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朝阳区丽娟建筑设备租赁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长春市栢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宽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向新

审 判 员  苗 君

代理

审判员  焦文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清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