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440号
原告:甘肃津衡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吕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宁,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克雄,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
原告甘肃津衡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祁克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甘肃津衡称重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甘肃津衡称重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10元,由甘肃津衡称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宗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