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3360号
原告:无锡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651286046,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盛岸西路盛岸花园41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子成,男,1994年1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子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无锡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无锡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
代理
审判员 周志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郁祯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