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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220号

王少东申请执行韩霞则杨彦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少东,韩霞则,杨彦林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220号

申请人:王少东,男,汉族

被执行人:韩霞则,女,汉族

被执行人:杨彦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少东与韩霞则,杨彦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韩霞则,杨彦林未履行给付义务,尚有206100元未履行。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韩霞则,杨彦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韩霞则处以1000元罚款对杨彦林实施公安布控,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海 荣

审判员 朱 塔 娜

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少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