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220号
申请人:王少东,男,汉族
被执行人:韩霞则,女,汉族
被执行人:杨彦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少东与韩霞则,杨彦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韩霞则,杨彦林未履行给付义务,尚有206100元未履行。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韩霞则,杨彦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韩霞则处以1000元罚款对杨彦林实施公安布控,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海 荣
审判员 朱 塔 娜
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少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