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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行审123号

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国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国军,张蒙蒙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22行审123号申请执行人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月东,主任。被执行人张国军,男,汉族,1986年7月15日生。被执行人张蒙蒙,女,汉族,1989年5月18日生。本院受理了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张国军、张蒙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人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执行材料不齐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袁 媛

审判员 张锦丽

审判员 李培垒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