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1执123号申请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林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林玉菊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连财案件款人民币300000.00元,余款7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425.00元申请人李连财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林玉菊已自动执行人民币300000.00元,申请人李连财向我院申请结案,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1**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 婷执行员 孙晶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京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