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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保353号之一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6-27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冠县恒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肖玉龙,石书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353号之一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46号。

主要

负责人:张从文,行长。

被

申请人: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北环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肖玉龙,总经理。

被

申请人:山东冠县恒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鲁西新世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柳桂勇,总经理。

被

申请人:肖玉龙,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

申请人:石书芳,女,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冠县恒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肖玉龙、石书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7)鲁1502民初3730号之一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冠县鲁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冠县恒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肖玉龙、石书芳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康 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生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