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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2085号

原告丁庆与被告张宁、何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庆,张宁,何亚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2085号

原告:丁庆,男,汉族,1976年9月3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松江,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610944152)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峰,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610938828)

被告:张宁,女,汉族,1975年1月22日出生。

被告:何亚民,男,汉族,1970年9月1日出生。

原告丁庆与被告张宁、何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宁、何亚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897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1日,被告张宁向原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48976元,并约定自借款当日起每十天还款5442元,分九期偿还,还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此后,原告按约出借了款项,被告未按约还款,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张宁、何亚民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条、身份信息及银行卡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表、婚姻登记证明,均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1日,张宁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丁庆48976元,本人承诺自借款当日起,每十天还款5442元,共计九期向债权人归还全部借款,每期还款时间约定为还款当天14:00前,如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本人自愿承担违约金4000元/天,直至归还全部借款,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当日,丁庆通过招商银行向张宁账户(账号:62×××49)转账支付48976元。张宁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上述借款。另查明:张宁与何亚民于1998年3月16日登记结婚,2016年9月6日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借条、收条、银行交易明细,可以认定丁庆已按约履行了48976元款项的出借义务。张宁未按约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借款协议关于逾期违约金的约定标准过高,现原告诉请要求张宁承担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涉债务系张宁与何亚民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应由其共同清偿。被告张宁、何亚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了抗辩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宁、何亚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庆借款本金4897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24元,由被告张宁、何亚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志坚

人民陪审员  陶亚凯

人民陪审员  白冰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红芳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