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7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
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刘金株,男,58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金友,男,64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6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翁法执字第743号裁定书,冻结了刘金株、刘金友的存款账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在执行中经申请人申请划拨被执行人刘金株、刘金友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金株、刘金友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帐号zzzzz、xxxxx的存款bbbbb元,到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帐号:ccccc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辛景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永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