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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483号

李艳申请执行冉晓红、倪晓、袁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艳,冉晓红,倪晓,袁佩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483号

申请执行人:李艳(系被执行人冉晓红之嫂),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慈航路499号龙腾御锦。

被执行人:冉晓红,女,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围城南路丽都花城一期A幢。

被执行人:倪晓,女,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文庙街。

被执行人:袁佩珍,女,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湾里村阮家浜。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第二、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冉晓红(系第二被执行人倪晓之母、第三被执行人袁佩珍之儿媳),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围城南路丽都花城一期A幢。本院在执行李艳与冉晓红、倪晓、袁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115万元,并由被执行人倪晓、袁佩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执行费13954元由被执行人冉晓红负担。2017年7月10日,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冉晓红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围城南路西段169号1栋1单元1楼2号住宅房作价55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李艳,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60万元,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还清,并由第二、三被执行人在继承倪永良(第二被执行人倪晓之父、第三被执行人之子)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7)川0903财保99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冉晓红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围城南路西段住宅房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冉晓红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围城南路西段住宅房作价5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艳抵偿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对剩余债务,三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李艳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  陈艳梅

审判员  唐晓凰

审判员  陈善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阮佳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