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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1171号之一

朱诗韵、占贤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诗韵,占贤康,张志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1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诗韵,女,1987年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占贤康,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

被执行人:张志鸿,女,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诗韵与被执行人占贤康、张志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占贤康、张志鸿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占贤康、张志鸿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峻豪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