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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431号

刘和杰与濮阳隆鑫、陈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和杰,濮阳隆鑫,陈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1431号

原告:刘和杰,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隆鑫,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陈媛,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

原告刘和杰与被告濮阳隆鑫、陈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濮阳隆鑫、陈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和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600元(按月息2%计算自2016年8月4日至2017年5月4日止),此后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合计24600元。2、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4日,被告一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24日至2016年8月3日,并约定按月息2%支付利息。同时约定若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则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被告二是被告一的配偶,自愿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但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濮阳隆鑫、陈媛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4日,被告濮阳隆鑫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刘和杰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24日至2016年8月3日,并约定按月息2%支付利息。同时协议第三条约定若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则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被告陈媛是被告濮阳隆鑫的配偶,自愿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自借款人借款之日起直至借款全部还清后终止。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此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收条、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濮阳隆鑫向原告刘和杰借款20000元客观事实存在,原告持据向被告主张债权于法有据,原告刘和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刘和杰主张自2016年8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双方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刘和杰主张的借款利率已达到年利率24%,其再主张律师费的请求缺乏相应依据,故不予支持。该借款系被告濮阳隆鑫与被告陈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又无特别约定,应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陈媛对上述款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濮阳隆鑫、陈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和杰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和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被告濮阳隆鑫、陈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建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