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浙0225执42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被执行人杜晓军、王笑朵、象山和畅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杜晓军、王笑朵、象山和畅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晓军、王笑朵、象山和畅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浙0225执4250号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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