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党被执行人浏阳市福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守宽被执行人邱忠南被执行人江磊申请执行人张建党与被执行人浏阳市福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守宽、邱忠南、江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浏阳市福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守宽、邱忠南、江磊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建党借款300000元及其利息。因被执行人浏阳市福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守宽、邱忠南、江磊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浏阳市福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守宽、邱忠南、江磊均未到庭接受询问和申报财产;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登记在刘守宽名下位于浏阳市大瑶镇大瑶村姚家组有一处自建住宅房,江磊名下位于浏阳市三口镇金园村黄桥组有一处自建住宅房,以上房产因其属农村宅基地建房,其土地属集所有,暂不便处置。另查明江磊名下有一辆牌照为湘xxxx**小车,但该车现下落不明,因未能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浏阳市福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浏阳市大瑶镇有一开发楼盘,因后续资金短缺而停工烂尾,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财产登记信息;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4、本院已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刘守宽、邱忠南、江磊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未找到被执行人而未实施;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守宽、邱忠南、江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17年7月11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态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浏阳市福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浏阳市大瑶镇的烂尾楼盘,并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明确要求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浏阳市福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浏阳市大瑶镇的烂尾楼盘,且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李 维
审 判 员 左 凯
代理
审判员 陈南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汤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