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民终1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蓝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武市宁东镇灵新矿大古铁路右侧。
法定代表人:王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丽娟,宁夏宁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帅,男,1996年7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上诉人宁夏蓝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6)宁018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宁夏蓝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改判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争议;判决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事实及理由:被上诉人系上诉人在忙时找来的临时操作工,完成忙时工作后,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自动解除。2014年4月9日,被上诉人受伤住院期间所有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已经由上诉人全部承担。被上诉人出院后,于2014年5月9日与上诉人自愿达成协议,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出院后的营养费、护理费、复查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共计10000元,被上诉人已经在收条上签字确认。收条内容表明双方已就被上诉人受伤一事达成终极解决,上诉人无需再向被上诉人支付任何费用。此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一审法院未能查明此事实,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是错误的,违反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约定,故应当予以改判或撤销。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劳动关系已经在忙时过后自动解除,且被上诉人工伤事故已经妥善解决,双方不存在劳动争议,上诉人无需再向被上诉人支付任何费用,综上,一审法院未能查清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或改判。
被上诉人马帅辩称,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收据系被上诉人的父亲所写,收据上的内容由上诉人添加了”所有”两个字。宁夏蓝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争议;2.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伙食补助费等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2月14日,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2300元。2014年4月9日,被告工作中不慎被U型钢材砸伤,经宁夏武警总队医院诊断为:左足压砸伤、左足第一、二、三趾骨骨折、左足第四中节趾骨骨折及左足多发皮肤软组织挫裂伤。被告住院24天,原告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并安排专人对被告进行护理。2014年5月9日,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1万元费用,包括支付被告出院休养期间的营养费、护理费、复查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后经被告申请,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被告所受伤害为工伤。2015年12月11日,经银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被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被告受伤后,原告向其支付了2014年4月、5月期间的工资共计4600元。2016年1月5日,被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483.2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6966.5元;3.原告支付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2087.52元;4.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31311元。2016年3月1日,该委作出宁劳人仲字【2016】第1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一、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蓝翔公司一次性支付马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483.25元(2609.25元×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483.25元(2609.25元×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483.25元(2609.25元×9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6701.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以上合计77511.5元,扣除蓝翔公司已支付的1万元,共计支付67511.5元;
二、驳回马帅的其他仲裁请求。另查明,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185元,即月平均工资为4348.75元。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在为被告工作过程中受伤,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原告未给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各项工伤待遇费用。被告月平均工资为2300元,低于受伤时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4348.75元的60%即2609.25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规定,被告各项工伤待遇应当按照其受伤前即2014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4348.75元的60%即2609.25元计算。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483.25元(2609.25元×9个月=23483.25元);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483.25元(2609.25元×9个月=23483.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483.25元(2609.25元×9个月=23483.25元),三项合计70449.75元。因被告的伤情为左足压砸伤、左足第一、二、三趾骨骨折、左足第四中节趾骨骨折及左足多发皮肤软组织挫裂伤,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规定,被告可以享受4.5个月的停用留薪期。《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规定,被告受伤后,原告已支付了2014年4月、5月两个月的工资4600元,其中4月份的工资包括被告上班9天的工资951.75元(2300元÷21.75天×9天),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部分6701.75元[2300元×4.5个月-(4600元-951.75元)=6701.75元]。被告住院治疗24天,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15元×24天=360元)。因被告住院期间,原告已安排了护理人员,故其主张的护理费,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产生鉴定费及交通费,故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在收到1万元之后被认定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1万元赔偿显属不公平,且双方并未签订一次性赔偿意见的协议,故原告主张其向被告支付1万元后,双方就被告受伤一事达成最终解决方案的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原告宁夏蓝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马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483.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483.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483.2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6701.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以上五项合计77511.5元,扣除原告宁夏蓝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的1万元,应再支付67511.5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蓝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宁夏蓝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马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只是临时建立的劳务关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上诉人按月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且劳动行政部门已认定马帅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构成九级伤残,以上事实能够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被上诉人马帅受伤后,上诉人向其支付了各种费用共计10000元,由被上诉人出具收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出具的该收条系双方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对此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上诉人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上诉人支付因此次工伤发生的各项费用。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宁夏蓝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春燕
审 判 员 邢雪梅
代理
审判员 张建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金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