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7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伟,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久龙,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强,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上诉人周伟因与被上诉人周久龙、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3民初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周伟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周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周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春杰
审判员 化启武
审判员 张 杨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婉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