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63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兴钢模租赁站。经营者吴建群,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蓝茜路1338号。
被执行人:易严春,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云庆村五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泸州市新兴钢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易严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易严春银行存款9022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晓枫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