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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5176号

宜兴市科鑫塑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银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储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兴市科鑫塑业有限公司,宜兴市银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储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176号

原告:宜兴市科鑫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洪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峰(受科鑫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银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储谦。

原告宜兴市科鑫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鑫公司)与被告宜兴市银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储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科鑫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科鑫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鑫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20元,由科鑫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江周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