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0418��申请执行人吴贵文,男,1951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义乌市。被执行人楼金勇,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贵文与被执行人楼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另外,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金建兵��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赵炜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