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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2民初2731号

管玉鹏与王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4-18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管玉鹏,王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2民初2731号

原告:管玉鹏,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告:王丹,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住朝阳市龙城区。

原告管玉鹏与被告王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管玉鹏于2017年7月12日以被告王丹已经将拖欠其的劳务费全部给付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玉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原告管玉鹏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管玉鹏负担。

审判员  王凤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雒文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