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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执509-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与陈斌、蔡燕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陈斌,蔡燕芳,古惠婵,黄国良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50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住所地:广东。

负责人:肖卫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斌,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

被执行人:蔡燕芳,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

被执行人:古惠婵,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黄国良,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申请执行陈斌、蔡燕芳、古惠婵、黄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的确定,陈斌、蔡燕芳应当在2017年1月18日前履行归还借款136156.57元等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的义务;古惠婵对陈斌、蔡燕芳的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黄国良以其与古惠婵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古惠婵应负担的责任。由于陈斌、蔡燕芳、古惠婵、黄国良没有履行,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陈斌、蔡燕芳、古惠婵、黄国良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陈斌、蔡燕芳、古惠婵、黄国良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但被执行人陈斌、蔡燕芳、古惠婵、黄国良没有履行。在执行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斌的车辆,但都已抵押给他人。经查询了相关银行、国土、房地产、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斌、蔡燕芳、古惠婵、黄国良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陈斌、蔡燕芳、古惠婵、黄国良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84执5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发现被执行人陈斌、蔡燕芳、古惠婵、黄国良有其它财产或者其它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启全

审判员  李景辉

审判员  李耀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莫晓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