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9762号
原告:高某1,男,2012年7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理人:高某2,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七彩辰文化艺术传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农学院北路9号院一区*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侯春光。
原告高某1诉被告北京七彩辰文化艺术传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高某1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