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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行审185号

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华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华雄,潘琼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05行审185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山腰街道锦祥社区西蔡岭10号,组织机构代码34514245-0。法定代表人施文勇,局长。被执行人陈华雄,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潘琼琼(曾用名潘世妹),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华雄、潘琼琼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陈华雄、潘琼琼于2010年7月5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2月23日生育第一胎女,于2014年4月21日生育第二胎女,于2015年7月31日生育第三胎男,属多生育一个子女,违反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2016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泉港区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标准,作出泉港卫某字[2016]第011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是:“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2380元,请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人民政府缴纳。逾期不履行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经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泉港卫某字[2016]第011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次日送达被执行人陈华雄、潘琼琼。二被执行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泉港卫计催字[2017]1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并于当日送达二被执行人。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泉港卫某字[2016]第011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执法程序、适用法律法规等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陈华雄、潘琼琼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泉港卫计征决字[2016]第011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陈华雄、潘琼琼应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2380元及滞纳金(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缴清款项之日止,按每月以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计算)。

三、被执行人陈华雄、潘琼琼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文将

代理

审判员  庄萍萍

代理

审判员  许淑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更新速 录 员  刘文芳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