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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603-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汇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永淳实业有限公司、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天汇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永淳实业有限公司,雷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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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603-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汇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文景花园1幢4单元40301号。

被执行人:陕西永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小雁塔路12号中贸广场12幢1单元11105室。

法定代表人:雷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雷东,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永淳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碑林区电子四楼融侨馨苑西门。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汇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永淳实业有限公司、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56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其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永淳实业有限公司、雷东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扣划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治峰

审判员  查永谦

审判员  胡跃岗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